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电力电缆的消防系统及火灾报警系统

2025-12-05

1、 电缆舱内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2、 干线、支线管廊电缆舱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火灾报警系统平台宜留出与管廊通信管理平台的接口。
3、 电缆舱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4、电缆防火封堵措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穿越防火分区、贯穿隔墙及竖井的孔洞处、电缆管孔处等应进行防火封堵;
2)用于耐火防护的材料产品应按等效工程使用条件的燃烧试验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lh的要求,且耐火温度不宜低于1000℃。
5、电缆舱不应大于200m间隔采用耐火时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电缆接头两侧各3m区段及其范围内邻近并行电缆,应采用阻止延燃的措施。
7、监控与报警系统网络的传输介质应满足抗电磁干扰的要求。主干信息传输网络和与电力电缆长距离并行敷设的传输网络介质宜选择光缆。

8、火灾报警系统电源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耐火等级宜为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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